(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向前为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李 峰的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贾潞斌的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国君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悦珂珂、李林虹、张 艳、赵 杰、梁江燕、宋燕飞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赵广文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国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 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吴辰鹏为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陈晓龙的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 娟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邓 辉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裴丽霞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 波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冯绍波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平小波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国华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晓林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暴安宁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邓 辉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峰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刘向前为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现对省委组织部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杨淑华,女,汉族,1975年2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何诗涛,男,汉族,1972年12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拟任市直单位正职。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晓平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沁萍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建平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郭树青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马艳飞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育玲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郭玉霞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李晓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沁萍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王育玲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郭树青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马艳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李建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郭玉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李建伟的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红亮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李 英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国珍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杨勇,男,汉族,1978年8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襄垣县委副书记,拟任市直单位正职。
(2024年8月2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程琼、李飞为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2024年8月2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郭卫斌为长治市能源局局长。
(2024年8月2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俊杰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李晓峰,女,汉族,1975年4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长治市潞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任市直单位正职。
(2024年6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成立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王国英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张鸣森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 张志红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康 抗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旭辉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牛旭芳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刘潞攀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建兵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牛旭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王旭辉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康 抗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建兵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成立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刘潞攀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张志红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张鸣森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职务; 杨玉泉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 瑾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024年6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韩 兵为长治市统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和建宏的长治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冯华,女,汉族,1977年4月生,省委党校大专,中共党员,现任沁源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拟提名为县(区)政协主席候选人。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刘向前为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免去: 李 峰的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贾潞斌的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国君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悦珂珂、李林虹、张 艳、赵 杰、梁江燕、宋燕飞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赵广文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李国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 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吴辰鹏为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陈晓龙的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 娟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邓 辉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裴丽霞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杨 波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冯绍波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平小波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任国华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李晓林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暴安宁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邓 辉的长治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峰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2024年12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刘向前为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现对省委组织部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杨淑华,女,汉族,1975年2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法官,拟提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何诗涛,男,汉族,1972年12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拟任市直单位正职。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晓平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沁萍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建平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郭树青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马艳飞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育玲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郭玉霞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李晓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李沁萍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 王育玲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郭树青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马艳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李建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郭玉霞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李建伟的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红亮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李 英为长治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国珍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杨勇,男,汉族,1978年8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襄垣县委副书记,拟任市直单位正职。
(2024年8月2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程琼、李飞为长治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2024年8月2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郭卫斌为长治市能源局局长。
(2024年8月29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俊杰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李晓峰,女,汉族,1975年4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长治市潞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任市直单位正职。
(2024年6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成立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王国英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张鸣森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 张志红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康 抗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旭辉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牛旭芳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刘潞攀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张建兵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免去: 牛旭芳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王旭辉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康 抗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张建兵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成立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刘潞攀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张志红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张鸣森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职务; 杨玉泉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 瑾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2024年6月26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韩 兵为长治市统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和建宏的长治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冯华,女,汉族,1977年4月生,省委党校大专,中共党员,现任沁源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拟提名为县(区)政协主席候选人。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韩兵,男,汉族,1967年9月生,大专,中共党员,现任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市直单位正职。
现对市委研究拟任职干部予以公示。 郭红亮,男,汉族,1975年2月生,在职大学,中共党员,现任壶关县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拟任市直单位正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赵文栋副主席代表政协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李敏主席代表政协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024年3月25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为3月27日下午6时。
(2024年3月25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秦书伟 牛金生 桑利刚 李俊杰 陈晓龙 张文 郭思嘉(女).
(2024年3月25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王耀 副主任委员 牛金生 任国华 委员 (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王秀蓉(女) 王建中 平小波 田毅青(女) 任江鸿 刘红(女) 李军印 李晓林 宋红义.
(2024年3月25日政协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议政协长治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政协长治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列席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四、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政治决议 五、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六、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七、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长治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2024年3月25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一、听取和审议长治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批准长治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和批准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2023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批准长治市2024年市本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长治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补选及其他事项.
(2024年3月25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陈耳东 吴小华 陈望远 王 耀 郭海英(女) 于 川 卢展明 秦 军 王 宇 郭晓泓(女) 连树斌 牛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