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国珍同志辞去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国珍同志辞去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0月30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国珍因工作变动辞去长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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