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州區市場監管局公布物業公司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查辦違規收費案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潞州區市場監管局公布物業公司違規收費典型案例
查辦違規收費案件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日前,記者從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2024年,該局對物業公司違規收費採取有力措施予以處置,查辦了一批違規收費案件,為發揮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於近日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
案例一:長治市潞州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導價收取電梯運行費案。
當事人長治市潞州區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導價以0.5元/㎡·月的標准向一期業主收取電梯運行費,以0.6元/㎡·月的標准向二期業主收取電梯運行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8582.6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長治市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導價收取物業費案。
當事人長治市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導價以2.1元/㎡·月的標准向業主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收取物業費的同時重復收取公共照明費等費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192.1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長治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規收取商鋪用電案。
當事人長治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商鋪用電電費時,在物業服務費已包含公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重復分攤,違法獲取電價差價款。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4531.29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長治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規收取公共照明費案。
當事人長治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業主收取物業費的同時另行單獨收取公共照明費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給予當事人作出罰款93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長治市某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價收取居民用電電費案。
當事人長治市某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價按照0.5元/度的價格收取居民生活用電電費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200元的行政處罰。(狄媚婷)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