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5月1日起施行
《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5月1日起施行
教育是最基礎的民生工程。5月1日起,《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旨在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人口變化相適應,構建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促進長治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長治市堅持把推動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作為最大的民生實事,深入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持續深化基礎教育綜合改革,各項有針對性、有實效的政策措施創新推進、落地落實。《條例》回應民生訴求,堅持“小切口”立法,突出長治特色,發揮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試驗性作用,旨在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鞏固教育改革發展成果,提高教育發展水平。
《條例》共5章41條,分總則、規劃和建設、配建和移交、法律責任、附則,明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原則,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優先保障基本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
《條例》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等,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用地范圍、用地面積等。該專項規劃將作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法定依據。在城市居住區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標准方面,《條例》作了明確規定。
在配建和移交方面,《條例》規定,住宅建設項目配建幼兒園所需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中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有關規定,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方式供地﹔住宅建設項目配建營利性幼兒園所需用地,以出讓方式供地。 同時明確,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幼兒園校舍、場地等全部無償移交縣(區)教育部門﹔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將其建設的幼兒園移交縣(區)教育部門。
就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充分發揮媒體作用,加強宣傳普及,並組織教育系統廣大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充分理解《條例》出台對長治市教育發展的重大意義。結合現有學校布局和人口規律,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確保學校規劃布局科學合理符合《條例》規定。積極與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溝通,做好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等工作。同時,將各縣區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系,由教育督導機構進行專項督導並依法公布督導結果,確保《條例》實施取得更好成效。(王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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