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長治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
為加強全市公有住房管理,促進公有住房合理使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省、市相關政策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有住房是指在國有土地上,政府統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建設的各類集資建房。
二、公有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在出售前屬於國有資產,各縣區、各單位必須做到底數清楚、登記明確、賬物相符﹔必須做到修繕及時、保障使用、管理有序﹔必須做到政策統一,保持房改政策的連續性,嚴格執行一對夫婦隻能享受一次優惠政策購買(租住)公有住房的規定。
三、各縣區、各單位禁止低價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公有住房的出售(出租)須經長治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核准確認。
四、各單位出售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且職工家庭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的老房老職工可以按既往房改政策購買一套公有住房,按國務院和省、市既往住房制度改革文件規定執行。
各單位出售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統一納入單位集資建房類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范疇,按國務院和省、市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執行,出售價格不得低於當年省、市規定的當地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
職工已按市政府1994年規定的房改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按售房當年家庭情況測定的標准價佔比補足房價款和利息后,住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利息按月利率2?執行。計算利息月份個數自2000年5月始,至標准價補足成本價申請之月止。
市屬直管公房、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建設的各類集資建房的租金標准執行現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准。
五、按照《山西省委辦公廳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糾正領導干部多佔多購住房的規定》(晉辦發〔2005〕8號)要求,單位干部職工多佔多購的公有住房,或非本單位職工(正常調動除外)已購買單位的公有住房,原則上必須退出。退出確實有困難的,按整套建筑面積以購房當年單位集資建房類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基數,增加不低於120%的調節系數確定價格。
六、各公有住房產權單位要按出售(出租)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嚴格審核把關,確定購(租)房人的資格﹔要嚴格公有住房出售程序,須經長治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公有住房價格核准手續后,再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交易、登記業務。
按照公有住房管理相關規定,凡不再符合公有住房准入條件或保障性住房居住管理規定的家庭一律予以清退,經保障性住房原申報審核部門或房改房原產權單位申請,到長治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公有住房退出手續。
七、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實行規范管理,各單位的售房款統一繳入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開設的售房款專用賬戶。售房款除按規定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外,其余部分可用於三供一業改制、老舊小區改造、繳交住房公積金等方面。行政、事業單位的售房款上繳市財政,由市財政按售房款用途統籌使用﹔駐市單位的售房款留歸售房單位提取使用﹔企業的售房款由長治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研究審核使用。
八、此項工作由長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屬長治市城市改造和房產綜合事務中心(長治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承辦和解釋。
長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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