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大氣污染防治違法違規典型案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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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圍繞大氣質量持續改善,長治市相繼開展了秋冬防專項檢查、夏季臭氧污染攻堅、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整治等專項行動,在執法過程中充分運用現代執法手段,推行“普法宣傳-教育引導-告誡說理-行政處罰-監督整改”漸進式執法,持續開展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改善監督幫扶,查辦了一批涉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和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等典型案件,為全市大氣質量持續改善提供了強有力保障。

現將相關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情簡介】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公布的2025年1月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與數據傳輸情況通報中,山西某煤化工有限公司脫硫脫硝設施出口1月12日17時至1月18日10時氧含量數據異常,該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數據標記,涉嫌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該通報屬實。 該企業上述行為屬於《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第五項“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未保証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五)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數據異常或生產工況發生變化,不按照規定進行數據標記”的情形。

【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証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証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之規定,長治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並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自動監測數據標記不僅是技術操作,更是法律義務。排污單位需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定期進行自查自檢,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標記規則的制定旨在規范排污單位對異常數據處理的行為,標記規則的實施背景是為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充分發揮自動監測數據在環境監管中的作用。這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現精准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監管執法效能的重要舉措。

(責編:張文衛、郝亞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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