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物业公司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查办违规收费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潞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物业公司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查办违规收费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日前,记者从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4年,该局对物业公司违规收费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置,查办了一批违规收费案件,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于近日公布了第一批典型案。
案例一:长治市潞州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电梯运行费案。
当事人长治市潞州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以0.5元/㎡·月的标准向一期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以0.6元/㎡·月的标准向二期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582.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治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案。
当事人长治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以2.1元/㎡·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收取物业费的同时重复收取公共照明费等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92.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商铺用电案。
当事人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商铺用电电费时,在物业服务费已包含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又在电价中重复分摊,违法获取电价差价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531.2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公共照明费案。
当事人长治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同时另行单独收取公共照明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罚款9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治市某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用电电费案。
当事人长治市某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按照0.5元/度的价格收取居民生活用电电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狄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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