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3年2月28日长治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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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长治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长治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司法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强化法律监督的重大举措,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积极服务长治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办理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个人信息,损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安全生产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适格主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英雄烈士近亲属提起的维护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诉讼案件,军人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提起的侵害军人荣誉、名誉等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

三、切实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作用。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程序,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宣告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所涉问题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职,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完成整改后,及时书面回复。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应当附相关材料佐证。

四、行政机关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执法卷宗以及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要认真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及时整改、按期回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行政机关应当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工作提供支持。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积极协助收集、固定涉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协助鉴定评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

五、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六、审判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公益保护司法合力。对于生效判决和裁定,应当及时移交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公益诉讼案件中难以鉴定或不宜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可以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以及行政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认定。

七、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公益保护意识。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公益诉讼内容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适时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公信力。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张文卫、郝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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