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经营者销售商品 应依规明码标价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经营者销售商品 应依规明码标价
为规范各类市场主体明码标价工作,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0日发布《关于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通告》,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做到文明诚信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全市市场价格良好秩序。
通告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在标价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同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市场经营主体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不落实《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狄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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