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人社廳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對原勞模等榮譽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顯示——
參加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人員為——
“編制內工作人員”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退休費)范圍的退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國家明確列示的53戶中央駐晉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社保局參保。
按照規定,聘用到軍隊工作的人員,依照有關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分割線
參加山西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改革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賬戶。
劃轉時採取實賬方式劃入,不能實賬方式劃入的,也可以採取記賬方式劃轉,但應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如在職時實行個人繳費,退休后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扣除個人已經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未實行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
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
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養老保險關系。
已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其養老保險待遇暫按現行退休費計算辦法核定,從原渠道發放。
啟動實施后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
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比例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經批准適當延遲退休的退休年齡)的——
當月后停止繳費,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對原勞模等榮譽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顯示——
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改為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
發放范圍為——
2014年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榮譽稱號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計發辦法為——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 =本人退休時職務 (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崗位)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准×提高的計發比例×180。
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執行老辦法對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
同時符合多個相同類別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工作人員,按其中最高的一個計發比例計算一次性退休補貼﹔同時符合多個不同類別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合並計算一次性退休補貼,但提高后比例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100%。
此外,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可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如按原規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此規定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
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對原勞模等榮譽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原文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晉人社廳發(2016年)54號
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晉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5】42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21號)、《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等規定,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人員問題
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內的“編制內工作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和省的政策和程序規定,經縣級及以上組織、人社(人事、勞動)、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辦理了機關事業單位正式招收、錄用、招聘、調動和編制手續的在崗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退休費)范圍的退休人員,是指在職時辦理了機關事業單位正式招收、錄用、招聘、調動等手續和執行相應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標准、按照原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了退休手續並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待遇,且原辦理退休的單位符合此次改革后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退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提供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屬地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信息的函》(人社廳函〔2015〕373號)中列示的53戶中央駐晉機關事業單位在省社保局參保。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規定聘用到軍隊工作的人員,依照《關於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聯【2006】2號)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二、關於參加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期間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問題
參加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改革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本人的職業年金賬戶。劃轉時採取實賬方式劃入,不能實賬方式劃入的,也可以採取記賬方式劃轉,但應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如在職時實行個人繳費,退休后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扣除個人已經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后,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未實行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關於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待遇發放問題
期間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養老保險關系。
期間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其養老保險待遇暫按現行退休費計算辦法核定,從原渠道發放。啟動實施后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四、關於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問題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比例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后,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五、關於退休待遇核定時點問題
按照干部退休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達到退休年齡(含經批准適當延遲退休的退休年齡)的當月后停止繳費,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說明
(2016年5月12日)
一、政策依據
人社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21號)和人社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
我省《處理意見》共5條,主要是貫徹了上述兩個文件精神,對要求各省確定的做了明確和細化。同時,結合工作實際,對幾個問題,明確了處理意見。
二、《處理意見》主要內容
第一條 主要是參保人員范圍問題 5個方面內容。一是對“編制內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做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便於操作實施。二是中央駐晉機關事業單位,明確在省社保局參保。三是軍隊文職人員,按規定明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四是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12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明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五是明確離休人員不參加改革。3號文件老工人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第二條,是121號文件第四條的細化。
第三條 是121號文件第六條的細化。
第四條 是38號文件第二條的貫徹。
第五條 是38號文件第五條的貫徹。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對原勞模等榮譽人員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6)56號
各市委組織部,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中央駐晉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15〕42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作人員,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改為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現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放范圍
2014年9月30日前已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榮譽稱號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計發辦法
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本人退休時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級別(薪級、崗位)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准×提高的計發比例×180。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執行老辦法對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
同時符合多個相同類別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工作人員,按其中最高的一個計發比例計算一次性退休補貼﹔同時符合多個不同類別原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合並計算一次性退休補貼,但提高后比例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100%。
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可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三、資金渠道
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由工作人員退休時所在單位負責發放。
四、審核程序
符合領取一次性退休補貼人員,省管干部報省委組織部審核﹔省直、中央駐晉單位的工作人員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中央駐晉單位由主管部門管理的干部,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后申報)﹔各市、縣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
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退休的人員,如按原規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本通知規定發放一次性退休補貼。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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