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補貼消費者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省財政廳、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科技廳四部門日前出台政策對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給予補貼,執行截止期限為2020年12月31日。根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電動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在本省銷售和公安車管部門登記注冊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補貼對象是消費者,包括法人消費者和自然人消費者,且僅限於購置乘用車。
具體補貼方式為: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機構在山西銷售電動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財政補貼后的價格,將電動汽車銷售給消費者。消費者直接按銷售發票載明的銷售價格扣減中央和省級補貼資金后支付購車款。
對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在我省推廣應用的電動汽車,按照同期國家補貼資金1:1配套省級補貼。國家、省和省以下各級補貼資金累計總額不得超過電動汽車銷售價格的90%。
甲醇汽車、燃氣汽車補貼生產企業
按照《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我省對符合條件的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生產企業也給予營銷補助。
享受補助的企業包括:我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2017年12月31日前(以銷售發票載明時間為准)實現終端銷售的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生產企業均可申請營銷補助資金。營銷補助資金主要採用補助支持方式,專項用於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成本。
補助標准:
甲醇客車0.5萬元/輛,
甲醇重卡0.5萬元/輛,
甲醇轎車0.25萬元/輛,
甲醇多用途乘用車0.1萬元/輛,
燃氣重卡0.5萬元/輛,
燃氣輕(微)卡0.1萬元/輛。
符合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可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營銷補助資金申請。省經信委進行復核,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向省財政廳提出營銷補助資金計劃。省財政廳將營銷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有關汽車生產企業。
文/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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