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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公交】關於加班與加班工資,你應該弄清楚的九個問題

時間: 2016年05月24日16:06  來源:長治公交 進入論壇手機讀報

  因工作原因,經常需要加班的員工並不在少數。那麼,關於加班與加班工資,這些問題你了解嗎?
 

  1、什麼是加班?

  所謂加班,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對於標准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為加班。

 

  2、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列舉了幾種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情形:

  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加班費基數包括哪些?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獲得的勞動報酬。

  包括:


  ①基本工資(底薪)﹔②技術津貼﹔③崗位津貼﹔④物價補貼﹔⑤全勤獎。


  5、調休可以代替加班費嗎?

  針對通常情況而言,隻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調休的,延長時間的加班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費。

 

  6、彈性工作制節假日有加班費嗎?

  目前我國實行的特殊工時制度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就是俗稱的彈性工作制。

  並非所有崗位都能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而且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因此,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由於上下班時間不固定,用人單位對其也不作考勤要求,所以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作日超時工作的加班費以及雙休日工作的加班費。但是如果法定節假日工作,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

  7、哪些情況下不能拒絕加班?

  我國勞動法對延長職工勞動時間作出了具體限制。但為了公眾利益的需要,勞動法也明確規定,單位在某些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相關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公眾利益需要: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設備檢修保養: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國防緊急任務: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8、員工不願加班,用人單位能否扣獎金?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決定是否要求員工加班。勞動者有權拒絕超過法定時間加班,聘用方無權以勞動者不加班為由扣發獎金。

  9、哪些情況屬違法安排加班加點?
  
  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強迫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超時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安排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3000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責編: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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