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今后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向当地乡镇(街办)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类人员可享政府救助供养
1、城乡老年人
2、残疾人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向户籍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
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本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递交的相关材料要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特困人员可享5类救助供养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提供疾病治疗,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3、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按照当地当年的一年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4、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住房适时维修,通过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也可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的闲置公共用房给予安置。
5、特困人员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特困人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应当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并根据相关政策给予教育救助。
生活救助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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