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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说了啥?长治市农经中心总农经师王君玉答记者问

时间: 2020年06月28日10:50  来源:i长治网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市农经中心总农经师王君玉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土地是农民朋友的“命根子”。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出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规定?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长治市农经中心总农经师王君玉。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将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发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也就是说,农户承包土地后,农户取得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仍为农民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提出“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这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让农民更加放心地流转土地的经营权,加大对土地投入,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长治市土地二轮延包从2023年开始陆续到期,到2030年基本结束。届时,长治市将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政策,做好二轮延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相关工作。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按照条文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而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保障农户的承包权益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019年修正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条与修正前有较大差异,原条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后,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可以依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交回发包方;若农户想保留其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不得强行收回农民的耕地和草地。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规定?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什么区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本条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增加的条文,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三权分置”制度之上产生的权利,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构成“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其中,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承包该土地的农民家庭享有。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不强,因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再设立一个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可以进行较大范围流转,并且能够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用益物权。

 

农户对其承包土地进行互换、转让后,受让农户可以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此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发生改变。而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仅改换了土地经营权人,原土地承包关系并未发生改变,两者有着本质差别。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其期限受到原来用益物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制约,因而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行使期限是在农户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即设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要求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农村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用益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占有该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常珍珍)

(责编:张文卫、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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